上两篇我们已阐述了1958年无遗嘱财产分配法及立遗嘱的好处。既然我们已知道立遗嘱可以保障挚爱家属的利益,获得保障,并避免日后争产纠纷,究竟我们要如何真正启动立遗嘱的程序呢?
首先,一份合法的遗嘱必须牵涉四方面的群体,即立遗嘱者、执行人、受益人、见证人, 并符合以下条件:
1. 立遗嘱者必须满18岁(西马半岛及砂拉越)及21岁(沙巴)或以上。
2. 遗嘱必须以书写的形式进行,除非特权遗嘱可以口述或书写。
3. 立遗嘱时必须要有2位见证人在场并签名。同时,这2位见证人皆不可是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。
4. 立遗嘱者在立遗嘱时必须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进行。
立遗嘱者可以寻找信誉卓越的遗嘱委托公司、律师楼、金融机构进行遗嘱撰写。被委托的公司或机构将会根据立遗嘱者的意愿将其所属的钱财、房产、信托基金、保险受益人等进行书写列明与分配。
在前往遗嘱委托公司或律师楼准备撰写遗嘱时,立遗嘱者必须将本身所拥有的财产文件、地契、古董物品图片、保险、信托基金文件等等准备好,以方便立遗嘱程序的进行。如果,公积金和保险金已有提名受益人,它们将不能归入遗嘱里,因遗嘱不能将以上的提名作废,除非更改公积金或保险的受益人。
立遗嘱者可以在立遗嘱后的有生之年内,根据以下情况有变做出更改有关的遗嘱:
1. 受益人或立遗嘱者的姓名有所更改。
2. 当立遗嘱者欲撤换受益人,或是欲更改财产的分配法。
3. 当执行人离逝。
4. 或是任何原因致使立遗嘱者有意愿要更改之前所分配的遗嘱。
遗嘱立好后,立遗嘱者必须要让其家属或是执行人知道遗嘱存放在哪里。如果找不到有关的遗嘱文件,就犹如等同没有立遗嘱。一般上,遗嘱可以交由遗嘱信托机构代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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